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珍)离婚时,夫妻俩同意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四年后,他们以经济状况恶化和需要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将赡养费减至每月1000元。新京报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先后驳回赵女士的诉讼,明确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执行。记者了解到,2021年,赵先生与侯先生通过司法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调解书称,侯某直接抚养女儿赵雅,赵雅每月须支付6000元的子女抚养费。 2025年,赵先生向丰台法院起诉侯先生,称由于经济形势恶化,他们的收入大幅下降。他声称他与第二次婚姻还有一个女儿赵B女士,需要他抚养,而原来约定的6000元子女抚养费超出了北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也超出了赵先生的实际需要。他请求法院将赡养费减至每月1000元。对此,侯猛明确表示反对。他声称,2021年两人通过调解离婚时,赵先生已经出生,赵先生完全清楚自己有抚养非婚生孩子的法律义务。即使考虑到赵先生当时失业,双方仍继续协商,确定了每月6000元的抚养标准。此外,赵女士在离婚时还获得了一套价值约600万元的房子。被告有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却长期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继续损害未成年人赵某的权益。芬县法院审理此案后gdai法院认为,即使在离婚后,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并不随着婚姻的解除而终止。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必须依法支付抚养费。赵先生和侯先生在离婚调解中达成的赡养费协议是一份“总协议”,包括个人和财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遵守。他指出,仲裁庭表示,赵先生声称自己的收入减少了,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而他当时才36岁,正值事业的巅峰,能够通过工作赚取收入。同时,北京作为一流城市,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都比较高。作为一个作为直接照顾者,侯先生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方面的贡献远大于非直接照顾者的赵先生。基于上述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赵先生减少赡养费的请求。赵先生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结合本案进行法律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婚姻家庭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父母收入大幅下降、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缺乏经济能力、因犯罪入狱而丧失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适当降低子女抚养比例。即使子女抚养费减少或暂时减少如果父亲恢复了抚养孩子的能力或者超过了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孩子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甚至增加抚养费。法官特别强调赡养费。其核心职能是保证儿童的健康发展。无论是否请求修改子女抚养费,法院都会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原则。离婚谈判中的赡养费协议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不能随意更改。我们在此提醒家长,要保持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友好协商子女抚养问题,自觉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共同为子女营造稳定、积极的成长环境。编辑:甘浩,校对:李丽君